协议成立即生效 股权登记避风险 案情 被告徐某系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系该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20XX 年 3 月 1 日,原告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徐某将其个人拥有的公司 54%的股份,以人民币 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乙公司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XX 年 3 月 2 日经 案情 焦点 1.原告甲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年检,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本案中,原告是否具有与被告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资格? 2.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 3.股权变更登记是否为徐某和乙公司的法定义务? 短评 协议成立即刻生效 记者: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年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观点能否成立? 主审法官刘光收: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我国法律、法规的确规定企业年检制度,但并非未经年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一定受到限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 1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企业虽未年检,但只要在工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年检或者只要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记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吗? 记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就是受让方取得股东权利之时吗? 刘光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即新股东权利的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问题。这里还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履行,受让方应该完成股权的“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受让方才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记者: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何时方能取得股东身份? 刘光收:对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认可股东身份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对新股东的承认更是通过具体的股东名册来实现的。公司以股东名册为依据进行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