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法律规范化工行业企业对生产运行情况的统计及分析,加强企业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同时,本规定还是企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化工装置运行数据的依据。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三、管理主体化工企业的总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本规定的有关义务,并对生产运行情况的统计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四、统计内容1.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化工企业应按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统计本企业全部生产单位的产量、煤、电、水、油的消耗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将统计表提交统计局进行审核。2.产品质量统计化工企业应按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含量等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表提交统计局审核。3.安全生产统计化工企业应将本企业的事故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培训等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表提交统计局审核。五、信息沟通化工企业应及时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化工装置运行数据,并定期向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员工通报统计报表和信息。六、保密措施化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技术、质量等关键信息的统计报表和信息实行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七、违规处罚对于提供虚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或违反本规定的化工企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中有关统计表和信息的格式、填写要求等将另行制定并公布。化工企业应当加强统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泄密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