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程序,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38 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长护险的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其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具体经办失能等级评估业务,以协议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民政、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评估流程第四条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在享受长护险待遇前,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自主选择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由选定的定点服务机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一)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商保机构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二)通过苏州市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在线申请。为提高失能等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定点服务机构应对委托本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的参保人员进行预评估,预估符合条件的提交评估申请。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应当如实填写《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三)评估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商保机构收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商保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材料完整的,商保机构经过初筛后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保机构不予受理失能评估申请:(一)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 6 个月的;(三)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身体状况稳定,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 6 个月的。第七条参保人员符合失能等级评估条件的,商保机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工作由商保机构随机派单给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