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给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安全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化探讨和讨论。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章程、技术条件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又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排除或者消除,确保安全有序生产。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如何明确分辨两者,并正确对待和准确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除过程当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由此可见,两者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的不同,当然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不同。正确辨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法律属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