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第三十条 必须采纳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开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不得在同一区段采空区的两侧同时回采。第三十一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开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 500m。第三十二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 2m 的煤柱,避开向邻近采空区漏风。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对沿空掘进巷道每周取一次气样,分析测定采空区有害气体情况。若出现异常,每班必须至少进行 1 次温度测定、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第三十四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区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第三十五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裂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帮、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 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三十六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 50m 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巷道自然危险区域采纳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然危险区域应采纳加快推动速度、灌浆或汽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实行可靠的封堵措施。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当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然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实行有效预防措施。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45 天,并预留注浆管理和观测孔。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实行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