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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要点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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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要点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的刑事风险文曾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据微信自媒体“互金侦探”等公众号报道,上海意隆财富及其所属的母公司阜兴集团出事,人去楼空、高管失联。一位内部员工表示,由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突然失联,导致公司目前进入瘫痪状态,并称“后续会有有关部门介入”。不能兑付的投资人集结在公司办公室门口,要求报案送交材料,现场处置的警员称该公司系有牌照的管理人,系有牌照的管理人发行的产品,是否立案尚有待确认,当日仅接收报案材料。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在上海青浦,主册资本亿,实缴万,管理人登记编号。以往认识中,似乎爆掉或者跑路的公司多是不具备管理人资质的线下理财公司或者非法互金平台。像意隆财富这类取得了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其发行的产品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况时,是否也可能同样面临刑事风险?管理人登记能否成为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免死金牌?笔者通过我国现有的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全部公示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刑事案件的案例,搜集了可供参考的相关判例则,通过系统总结,提炼如下观点,以供参考。检索关键字:私募基金管理人刑事检索时间区间:年月曰至年月日根据笔者所收集的份全文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刑事判例文书,年案件为件,年涉诉案件总数量增加至件,同比增长,年至今涉诉案件数量为件。笔者所检索收集的涉诉案例共件,在件刑事案件中,从罪名大类分布来看,集中呈现为四类犯罪,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的案件多达件,占刑事涉诉案件的;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的有件,排在第二位;其次为合同诈骗罪件以及诈骗罪件等,详情见下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罪要件,即主体非法性、公开宣传性、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认可的机构,在募集时又应当是采取非公开的私募形式,为何仍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并未登记但对外号称系私募基金的李鬼们先直接排除)笔者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所引判例观点均进行了删减和省略):一、发行主体原本系管理人,但因违法或者其他行为被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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