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医药知识保护模式策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兴趣日益浓厚,并且认识到,利用其所具有的先进技术对传统知识加以“升华”或者改造,就可以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在医药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由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传统知识属于公知领域,不承认其所具有的财产权利,可以没有任何补偿地利用,从而形成“生物剽窃”。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国家,如秘鲁、巴西、印度、泰国等都十分注重本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保护,并对此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以保护民族知识财产。传统医药也是我国的优势,特别是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的结晶是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具有鲜亮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加快对我国传统医药的讨论步伐。因此,保护民族医药知识势在必行。与其他传统医药知识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传统医药的立法保护几乎是空白,与传统医药保护的实际需要相比相差甚远。笔者认为,民族医药的知识保护,首先应当加快我国传统医药的立法讨论,不断吸收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立法进程,通过法律保护我国的传统医药。2025 年秘鲁出台了保护本国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秘鲁 2025 年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保护制度的法律》以下简称《土著人集体知识保护法》。该法从 8 个方面对如何保护秘鲁生物资源方面的传统知识进行了规定。本文从分析秘鲁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人手,希望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财产权保护中的一些问题有所借鉴。 1 简介 1.1 保护对象 在秘鲁《土著人集体知识保护法》中,对该法所保护的“集体知识”的定义是“指土著人及社区在生物多样性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方面不断积累的、世代相传的知识。《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 391 号决议》中所指的无形部分应包括这类集体知识”。此定义主要侧重两点:一是知识的来源,应是来源于土著人及其社区,二是该知识的特性,应是世代相传的。关于知识的集体性质,该法第十条规定,“受本制度保护的知识是属于土著人而非属于土著人中个别人的知识,它可以属于两个或者更多群落的土著人”。关于知识的世代相传的性质,该法第九条规定,“本代土著人应当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进展和管理其知识”,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土著人对其集体知识的“不可剥夺、不可放弃”的性质。可见,秘鲁《土著人集体知识保护法》明确确立了以“集体知识”为保护对象。 1.2 权利主体 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