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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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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比较 每一个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都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借款,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核算也就自然成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借款费用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费用化和资本化,核算方法选用的不同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的变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借款费用在何时。多大程度上进行资本化一直是个敏感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不明确,给一些上市公司投机取巧虚增利润以可趁之机,也给财会审计人员带来许多困扰。为此,我国财政部于 2001 年初颁布实施了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既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也为财会人员的实际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本文拟将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 23 号作一对比,信任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我国具体准则的准确理解,同时对在日益进展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掌握、运用该准则的会计语言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 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 IAS23 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 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的,并指出该准则只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校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布法的选择运用 IAS23 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本化。不同之处在于 IAS23 将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这样安排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企业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务中,有些国家尽管规定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而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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