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水上施工安全的补充措施1、运沙船采沙船超载的防治及监督:(1) 对运砂船只进行划线定方,超出部分不予计量;(2) 运沙船只在打砂时必须将溢水口挡板全部开启,施工时要严格控制装沙量不得超过控制线。假如尚不能满足限载要求,必须实行割去部分挡板的措施,进一步减载。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场;(3) 施工队必须安排专人随船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随船人员值班计划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巡检检查。(4) 采沙船给运沙船输砂时,砂量不得超过运沙船舱的控制线。要安全操作,均匀打砂,保持砂面均匀,捣实避开形成自由液面,不得偏载,并由船长监督装船。2、 运沙船采沙船穿越航道的安全措施:(1) 离开采砂区或吹填区时,起航前,必须将自己的船舶动态用 6 频道至少连续通报 3 次,以便引起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过往船舶的注意,并严格根据《避让行为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避让,要礼让三先,加强嘹望,不得强行抢挡穿越主航道;(2) 规定穿越航道的区域:运砂船只:在 11#浮上下游 300m 内穿越;(3) 施工船舶任何时候都不得穿越太仓停 No 临时停泊区,不得阻碍进出临时停泊区船舶的航路。3、 施工船舶的管理(包括运沙船、定位船、吸(采)沙船、吹沙船、交通船):(1) 进入本工程的施工船舶,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施工队船舶管理员确认并报项目部批准。由项目部安全科统一上报海事部门对实船进行检验。(2) 施工队使用的各类船舶必须是船况良好的适航船舶,证照齐全,船/证必须相符,并经过海事部门检验、签证、核准,核发施工牌或作业许可证。(3) 施工期间,各类船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和交纳规费。(4)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必须悬挂海事部门核发的施工牌或作业许可证。船/牌(证)必须相符,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 各单位必须与租用的交通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5、 通讯保障措施(1) 项目部及各施工队必须配备专用高频电话,确保施工期间与施工场地及船上的通讯联络。(2) 各单位高频电话常用频道:项目部安全科高频电话常开频道:75;频率:156.775;施工一、二、队常用频道:85;频率:157.275;海事处公共安全通用频道:6;频率:156.300。6、 防台、避风保障措施(1) 建立气象预报预警系统:项目部与气象局签订气象服务协议,配置气象警报接收机,每天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