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行政法论文 一、法律的实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有法法律规范的存在 才能使行使权力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测量性,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虽然仅强调了法律体系之中的“法律”实施问题,但是,其关于法治政府要素的阐述,则是对既有目标的确认和拓展也是对法治行政原理的确认、总结和体系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须有过程论的视野所谓行政过程论 是一种行政法学方法论,强调对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法现象,从总体上进行动态的考察和把握。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从上世纪 70 年代在日本进展成为通说,为其政府全面、准确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实效性支撑。确认和实现政府职能,首先需要全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法律规范,将改革创新置于法的框架之内使改革创新于法有据,从而获得普遍支持和服从的正统性。也就是说,需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以整个行政过程的法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来支撑。《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揭示了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保留原则。并且,《决定》采纳了侵益保留论,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就提出了实质法治主义和形式法治主义对话的课题需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价制度,以确保“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者得到公正评价,而不至于受到无原则的“追责”等困扰。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须有参加型行政理念作为支撑 《决定》特别重视参加型行政的理念,要求“把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 学 、 程 序 正 当 、 过 程 公 开 、 责 任 明确。”这将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支撑。不仅注重借助外部力量,而且还特别注重行政自身制度和机制建设,《决定》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定》特别规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动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的确认和进展,并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框架。《决定》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