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火焊、喷灯等施工安全措施一、安全措施:作业地点使用电火焊、喷灯焊接等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贯彻执行如下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2、瓦斯员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员,施工人员必须听从安全监察员的指令。3、施工之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包括安全监察员)讲解施工任务、操作章程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监察员讲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4、施工过程当中瓦检员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及周围 20 米内有害气体浓度和通风情况。出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和处理。5、施工现场周围 20 米范围以内不得有火药、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6、施工之前必须先由瓦检员检查电焊机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以内巷道顶部和巷道支护被帮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使用电火焊、喷灯等作业。氧气瓶、乙炔瓶要相距 15 米以上,各种物品放置稳定。电焊机放置在干燥地点且不得遭受淋水,现场要有供水管路并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配备二台灭火器。7、在施工过程当中若现场停止作业时要切断施工用的电源,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门旋阀,同时指定专人看护。8、施工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撤出施工设备、器材用具,最后由安全监察员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9、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子,用完后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打到井上。使用地点:二、审批通知单:1、使用地点与作业项目:2、施工现场负责人:3、总工程师意见:签字:4、安全副矿长意见:签字:5、安检科长签字:6、安全监察员(瓦检员)签字: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安全措与审批通知单使用后交安检科留底存档签发日期 202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