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1.目的为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项制度。2 范围各分厂单位粉尘区、高温区、噪声源区及有毒有害气体区,主要具体位置:备煤分厂皮带区、配煤区和粉碎区,炼焦分厂皮带区及焦炉周边区域,回收分厂各作业区。3 职责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2 各分厂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配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设置警示牌,督促员工正确合理使用劳保用品。4 内容公司生产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岗位必须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危害因素监测。4.1 验收监测公司新、改、扩项目必须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4.2 年度监测4.2.1 粉尘监测,包括备煤分厂煤场管理、配煤工段及炼焦分厂焦炉工、运焦工段等岗位,检测频率为 1 次/年。4.2.2 噪声监测,包括各分厂泵房、风机房等区域,检测频率为 1次/年。4.2.3 高温监测,焦炉及周边区域,检测频率为 1 次/年。4.2.4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化产回收区域,监测频率为 1 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