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8 年 9 月 1 日 建房[1998]第 1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 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仔细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 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 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 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 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 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 3 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1 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 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 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