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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离婚损害赔偿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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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离婚损害赔偿对策讨论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新问题之提出;调查之目前状况;调查数据之分析新问题之解决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举证难法律制度的缺憾、现行《婚姻法》的不足加强对公民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力求深化基层,起到实效、对于目前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这一块,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面的支持等,具体资料请见: 本文针对农村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率低,应赔而不赔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寻找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并进行分析,进而指出解决这一新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妇女权益的具体策略和根本策略。 一、新问题之提出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构建和谐家庭。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种种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之初的 31 万件逐年递增,到二十世纪末已达到万件”。在离婚大潮中广阔农村地区也被其席卷。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影响,农村妇女在离婚时各方面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面对这样的状况,探究和关注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新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尤其是立法者所应值得注重的一个焦点。 那么,农村离婚妇女的各项权益的实际保护状况到底如何呢?带着这一新问题,南师大法学院 04 级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的部分同学进行了一次旨在调查江苏地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此次调查精心预备历时一个多月,大家多次深化基层,得到了大量真实可靠的一手资料。 综合所学知识和调查资料,我所选取的角度是对江苏农村地区离婚案件中低损害赔偿率这一现象进行思索和分析,并找出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调查之目前状况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极少附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以调查所在地江苏仪征市陈集镇和刘集镇为例,在离婚原因中因外遇而导致离婚的占调查案件总数的%;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故共有约%的离婚案件是属于法定的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而实际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仅占调查案件总数的%,和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之比为 28 摘要:1。如此悬殊的比值反映出的新问题耐人寻味在低离婚损害赔偿率面前,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新问题也实在令人忧虑。 三、调查数据之分析 造成农村地区离婚损害赔偿超低的原因具体有哪些?下面试从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举证难 要证实自己是受害方,必须那出证据。但是在农村很多妇女虽然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往往在各种因素的功能下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举证,从而使赔偿请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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