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人群贷款贴息条例 为深化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推动"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着力增强低收入农户进展能力,特建立低收入农户创业基金,开设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为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贷款总则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 18-65 周岁之间,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本县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具体名单由县扶贫办提供),可以申请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项目;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既无不良贷款,也无不良担保); (四)有按期还款能力; (五)符合信用社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二条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应当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下山搬迁建房等能够带动低收入农户家庭增加收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投入。 第三条贷款额度。向每户低收入农户发放创业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 2 万元以内,特别情况视借款人创业投入资金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归还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贷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执行,具体的还款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机构。县信用联社(含分支机构)为办理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经办单位。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贷款申请。凡符合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条件的农户,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举表,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网点申请贷款。 第八条贷款调查。经办信用社自收到《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举表》和借款申请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乡镇驻村干部应做好配合。 第九条贷款方式。贷款额在 2 万元(含)以内的,原则上采纳信用贷款;贷款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提供联保或担保。 第十条贷款审核。信用社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备案,监督使用创业贷款。经办信用社不得以贷款指标不足为由拒绝发放创业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流程。经办信用社按普通贷款程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