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制度分析 一、”私人参加行政“之缘起 “民营消防队”引发的思考 20XX 年 8 月 5 日下午,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山子村村民修文国家突然遭遇大火,村民一边奋力救火,一边拨打 119,公主岭市消防大队值班人员说路太远,让他们联系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而范家屯消防队却说尖山子村没有交防火费不给出警。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像消防这种公共物品能否由私人提供,若能,政府是否可以由此放弃相关责任。这也就引出了私人参加行政。根据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专属国家,私人不得参加。但近几年,我国出现许多私人参加行政的案例,如广州的“有奖拍违”、山东周广海有偿承包地区治安管理等。这就引发我们思考私人介入行政的合理性以及介入的界限问题。 私人参加行政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行政参加,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将之解释为相对人参加行政,指行政主体在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允许相对人参加行政,就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如何做出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意见或建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人认为参加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加行政决策、立法、执行的过程明确私人参加行政的权力以及行政主体的义务,实现官民“合作”。本文所说的私人参加行政就是第二种。 二、私人参加行政的理论基础 私人参加行政之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对国家任务进行了分配,不仅分配了如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传统政府职能外,还规定了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医疗等许多现代政府职能。这些规定条款具有抽象概括性,要更好地落实这些职能管理,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法律规范。换言之,宪法只是划分了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而对于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如何运作没有做出规定。另外,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它蕴含了四层含义:第一,涵盖了人民参加的范围,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在内的各种公共事务;第二,法律可以规定人民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第三,公民参加管理的途径有公法途径和私法途径;第四,公民参加管理的形式有个人也可以是个体联合。 私人参加行政之行 政法基础 20 世纪 70 年代的改革开放,打破了传统“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逐步实现“政企分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