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讨论开发费用所得税分析 一、目前企业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具体情况 税务总局早在 20XX 年就下发了《企业讨论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真正成功运用该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较晚。这一方面与新政策出台后,各省市税务局要出台一些较为详细的执行条款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理解新政策,运用新政策的实际执行力有关。 1.立项讨论开发项目情况:20XX年企业共实施 30 个讨论开发项目,均为企业自主开发,且所有的讨论开发项目均不形成无形资产,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形成,构成工程实体。 2.会计归集情况:20XX 年该企业可加计扣除讨论开发费用共归集万元,目前在国税发 116 中列举的八大费用项目中只有三项费用有归集,另外五项允许列支的费用并没有归集,远远低于其实际投入金额。 3.加计扣除情况:根据规定,允许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万元。对于第一年探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的企业来说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相当不错的,但是,认真量化这个数据不难看出,加计扣除还是有相当大的空间值得探究。 二、目前企业实施加计扣除现状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1.认识上的缺失导致科技立项项目极为有限传统的意识认为:建筑企业不是专门的研发机构,也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再加之行业固有的分散性特点,即使某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较为高超技术和先进工艺,然而由于缺乏较为法律规范的标准和工法,导致新技术和新工艺在项目的推广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针对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必须在日常施工生产工作中要善于发现施工技术中的闪光点,将一些先进的工艺及时进行总结归纳,争取更多的科技立项,为争取更多的所得税加计扣除作基本保障。 2.科技立项项目缺少前瞻性、立项较为滞后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均是生产性企业,虽然设有独立的技术中心,但是绝大部分的科技立项项目还是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不是独立于工程项目存在。先进的施工生产工艺与施工生产是同时进行的,但施工生产工艺在得到层层审批之后才能成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科技立项项目,科技立项项目的滞后导致有些先进工艺在相关的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时候不能进行相应的研发项目归集,在科技立项审批成功后,该项目的成本费用早已发生完毕,更有甚者费用早已跨年,并不能归集进入当年研发费用,更不能加计扣除,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在施工方案中充分研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并力求缩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