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 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加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进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 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