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驾驶人的角度论述提高交通安全的措施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备安全隐患的机动车。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操作法律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不得开斗气车、不得开逞能车、不得撒把行车。 监理组人员及其他乘员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律规范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不得强行要求驾驶人驾车通过危险路段,不得要求驾驶人酒后驾驶或过度疲劳驾驶。3.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实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通过。4.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情况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驾车至安全地段停靠、躲避。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实行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6.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7.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8.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根据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之后通过。9.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10.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安全带。 监理组人员禁止乘货运机动车。11.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