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背景下民诉法修改讨论 *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法律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权”入宪作为标志,中国已经在把“人权”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一、人权与宪法人权 一般而言,就是指人人都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概念从出现之时就有所争论,以其所依据的哲学原理的不同而在理解和运用上颇有差异。近代人权的概念源于西方,主要的推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经验式的,就是根据现存的某种制度事实,推导出人是平等地享有某些基本权利的结论;另一种是先验式的,以存在高于人类的自然法为前提,推导出人生而应当具有超越现存社会制度的自然权利。不管以哪种推导方式,都是以人的平等为基础,既然平等,所享有的权利便不应有差异,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也认同这一点,“从马克思的宏观的人权观念中可以知道,人权的第一要义是人格即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马克思对人权的精神属性和物质属性的论述证明,在精神层面上的人对自由的追求正是共产主义革命的目的,而在达到这个人类个性最终的解放过程中,在人权的物质层面上:“人格和人的自由只有同外部存在物、特别是物质生活条件相结合,才能获得表现和实现。”。除了人权的精神性和物质性,马克思还提出并论述了群体人权的观念,他认为个人权利是构成群体权利的细胞;群体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共同条件和保障,个人权利必须通过群体权利才能实现。。 虽然人权在实际状态上,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导致对人权的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随着平等和自由观念的不断渗透,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对人权基本包括哪些权利已经渐渐有了同一认识。要在许多国家中构建统一的人权标准曾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假如人权包含着民主权利现代社会享受福利的权利,那么这种人权将与包括第三世界在内的人类大多数无关,统一的人权标准还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忽视了人的个性和社会基础。因此,只能在现已取得共识的观念下建立一个人权的“最低限度标准”。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是构建全球范围内人权标准的一次尝试,《宣言》中广泛规定了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在《宣言》的基础上又通过《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