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干部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各级邮政监管机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邮政监管机构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8 号)规定范围的公务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人事管理工作透明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邮政监管机构人事管理体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行政领导的任免、调动等,由国家邮政局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办理手续。 第五条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行政领导的配备,原则实行一正一副制。行政编制在 20 人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一名行政副职。国家邮政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配备另行规定。 第六条邮政监管机构各级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即“只管下一级”的原则。国家邮政局负责省级邮政监管机构、国家邮政局机关以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管理(附件 1);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负责所属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邮政监管机构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并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八条根据国办发〔20XX〕7 号文件规定,国家邮政局内设职能机构为:综合司(外事司)、政策法规司、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另设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等。 第九条根据国办发〔20XX〕8 号文件规定,省级邮政监管机构一般内设三个处,即:综合处、普遍服务处、市场监管处。经国家邮政局审批后,省级邮政监管机构的内设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不另外增加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条各处室领导职数的设置原则是:3 名以下的设一职,4~7 名的设一正一副,8 名以上的设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行政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非领导职务设置与条件 第十一条邮政监管机构可配备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