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模式对中国经贸进展的影响 一、《京都议定书》对未来中国经贸进展的影响 向中国发出市场信号 《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进展中国家临时没有减排的责任。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 20XX 年到 20XX 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 1990 年相比,欧盟削减 8%、美国削减 7%、日本削减 6%、加拿大削减 6%、东欧各国削减 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 1990 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 和 挪 威 的 排 放 量 分 别 比 1990 年 增 加10%、8%、1%。《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进展中国家尚不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假如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实际上,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早就将其减排义务同俄罗斯的减排贸易挂上了钩。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进展中国家高出5 倍至 20 倍,所以发达国家同意向进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进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这向中国发出了一种市场信号———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选能源效率高的品种。如今,一般企业都是按 50 年的规模投资的,但我们不可能 50 年内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所以现在就要有所准备。同时,这对消费者也是一个信号。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冰箱、汽车等产品时,应选择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产品。 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 1997 年,中国经过艰苦谈判,顶住了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自愿承诺”减排的条款,为中国经济进展赢得了“宝贵的不受外来干扰的十多年时间”。那么,十多年以后呢?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计算,发达国 家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到 20XX 年 将 降 到32%,2025 年进一步降到 29%;相反,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的进展中国家到 2025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将达到全球排放总量一半以上。可以预料,在 20XX 年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将会对进展中国家提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