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立法机制 摘要: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实现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基础,是京津冀区域实现可持续进展的前提,对推动漂亮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区域环境与经济的进展,对于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中产生的标准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缺乏长期性等问题可给出有效的对策。在分析京津冀环境治理现状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构建信息沟通平台以及公众立法参加制度等方面提出建立区域立法机制,同时从制定统一立法、清理现有法规等方面提出完善京津冀区域法律法规的路径。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立法机制;协同立法 20XX 年 2 月底,中央把京津冀协同进展确定为重要的国家战略,20XX 年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京津冀协同进展”,同时提出“探究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基本原则一部分也提出了把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作为基本理念。根据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陆海统筹、上下联动,打破要素、区域界限,对各类生态系统实施统一保护和监管,增强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目前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空气污染方面看,天津每年浓度的下降比例都在 10%,北京 20XX 年浓度下降%。但是 20XX 年年底至 20XX 年年初的持续性的长时间的雾霾污染,又让人们对目前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治理产生了质疑。要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治理机制,就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在法治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统一各地市治理环境的法律依据、协调各地市的治理举措,以取得长期的、稳定的、有效的治理效果。 一、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困境 ﹙一﹚行政格局的复杂性导致环境政策的不均衡京津冀区域存在着“三地四府”的特别格局,北京既是独立的直辖市又是中央政府所在地,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项职能于一身,政治地位的核心性、行政职能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资源猎取的优先权及政策制定的主导权。而天津作为直辖市是京津冀区域重要的出海口在政治和经济上也有河北省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资源占有的不对等性。北京作为首都不仅占有大量的权利资源、政策资源以及公共服务资源,而且在环境资源方面北京也享有优先占用权。例如,京津冀区域地处我国水资源十分短缺的海河流域,水资源十分匮乏,京津冀三地多年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