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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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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司法体制 一、建立交通运输司法体制的必要性 1、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性和系统性 “千条万条,运输第一条”,这一规律至今仍未过时。为适应社会经济进展,消除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逐年加强,营运里程不断增加。到 2025 年底,综合运输线路总里程达万公里;铁路营业里程万公里;公路通车里程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万公里;内河通航里程万公里;民航通航里程万公里。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客货运量持续增长。据预测,2025 年和 2025 年我国全社会旅客运输需求总量将达 250 和 400 亿人,货物运输需求总量为 190 和 260 亿吨。到 2025 年铁路网线路长度达到 10 万公里以上,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里程达到 1 万公里左右,公路通车里程达到 300 万公里左右,高速公路里程达6-7 万公里,内河三级以上航道达万公里左右,民航机场达到 300 个左右。交通运输业的系统性日趋明显,专家呼吁建立“大交通体制”,统一交通管理机构,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促进交通管理由分散走向集中。 面对重要且庞大的交通运输业,统一的司法保障制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尚未形成,而问题症结在于司法机关的合理设置和顺畅运行。 2、交通运输领域案件的特别性 交通运输领域案件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正是这一特征使地方司法机关不便行使管辖权,因为他往往超出某一地方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例如吉林开往宁波旅客列车在济南市管内行驶时发生盗窃案,由吉林、济南、宁波中的哪一个司法机关管辖?假如没有铁路运输司法机关这一问题将难以解决。跨地域性还决定了地方司法机关无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藩蓠。跨地域性还使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刑事犯罪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保护交通运输秩序。 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案件种类具有明显特征,可以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交通肇事及交通运输人员渎职性犯罪。这类犯罪危害极大,往往涉及广阔旅客生命健康及巨大财产安全。交通工具上的刑事犯罪,客运交通工具如旅客列车、客机、客轮等是一个流动的社会,盗窃、诈骗、损害等普通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维护平安的运输秩序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交通工具上的刑事犯罪还具有团伙性和流窜性,所以,要求司法机关具备“长线作战”能力,强调各地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协同作战,活动范围呈“条”状,明显区别于地方司法机关的“块”状特征。 交通运输领域的民事案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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