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文书的缺陷与改进之策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制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执法工作本身的法律规范要求。2008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法律规范》,统一了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丢字落项,有涂改现象等问题。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填写不完整,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填写不完整或用简称;执法文书尤其是笔录式和告知式执法文书中有涂改现象,改动处没有改动者签名或手指印,造成执法文书的瑕疵;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不法律规范,对于涉嫌的违法行为性质表述不准确或是缺“案”字;执法文书中对当事人情况填写不完整,当事人名称前后不一致,就可以认为是执法的相对人不一致,会引起不良后果;执法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全、不准确、不客观,如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对违法事实做符合实际的客观的描述而使用结论性语言、有些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只是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没有在文书中记录。这些看似一个个小问题,一旦到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当中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执法文书日期填写。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都是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流程、程序进行,并配合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工作内容的前后衔接性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日期是反应这一关系的最有利表现,稍不注意就会造成立案日期在案件处理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或是送达回证的时间在文书制作时间之前等现象,这种情况将使我们自己所制作的执法文书前后矛盾或失去执法文书原有效力,从而影响到执法程序的正确性和准确度。 执法文书中语言使用不法律规范。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笔录式文书中存在着字迹潦草、错别字、语言不通顺、语法错误、辞不达意甚至引起歧义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可能导致本次执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去法律效力。 随意简化或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在日常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个别基层执法人员对告知性的文书不够重视,如应当对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的内容如实告知相对人,但执法人员凭个人经验和感觉办事,随意简化执法流程,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使用相应执法文书加以认证,造成执法工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 不根据执法顺序填写执法文书。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随意更改执法程序的问题,如先对执法相对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