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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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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思考 20XX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20XX 年 7 月又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对于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中在机动车和行人均有过错情况下,加重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内容人大常委会于 20XX 年底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原 76 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原 76 条的条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坚持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在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赔偿责任。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一般是按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方机动车支付超出限额部分,如机动车还有商业险,在机动车司机赔付后,司机还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部分赔偿额。 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没有相关依据。从主体和法律关系上,也存在冲突。但除北京外,很多省市的法院仍将两个险别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处理,而且这样做的法院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赔付。交强险属于根据道交法而设立的先行赔付、非盈利性、强制性的保险,而商业三责险是根据《保险法》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强制性,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要先行赔付;2.归责原则。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其赔付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比例而是依据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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