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转让 摘要:根据最新财税处理规定的精神,应将金融资产分为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由此涉及两个主要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营改增”后这两类业务在转让时的会计处理有一定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做一梳理与详细例题解析。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20XX 年 5 月“营改增”试点全面启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 号)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22 号)等有关规定,重新规定了增值税的有关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后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 1.金融商品转让时销售额的确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20XX]36 号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转让,根据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要求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应该如何确定呢?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除了财税[20XX]36 号文件中提到“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根据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相关税法政策具有传承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9 号),股票、债券的买入价是指购入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股票、债券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 号)对买入价的界定是: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的余额确定。笔者认为,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该区分股票、债券分别进行处理。因为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不征收增值税,而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根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转让债券时,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