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规探析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为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 20XX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 20XX 年 7 月 1 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 2 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 1 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 1 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