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以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开财产损失,特制订此规定。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内建筑施工、建构筑物维护改造作业、设备维护检测修理作业、同一作业面上多台门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相对独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参考执行。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穿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转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4.管理规定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实行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4.4 起重作业4.4.1 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快速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的人员无条件撤离。4.4.2 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4.5 厂内车辆作业4.5.1 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以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4.5.2 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疏通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4.5.3 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之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4.5.4 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转作业。线路电压(KV)〈11-3560110154220330最小距离(m)1.533.13.64.14.75.34.6 搭架作业4.6.1 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4.6.2 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 2 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 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 1 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4.6.3 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 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4.7 明火、打磨作业4.7.1 投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4.7.2 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4.7.3 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