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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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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为了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矿井电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电氧焊的使用达到标准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二、严禁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风流巷道内施焊作业。三、假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由各区队技术员到机电区申请电氧焊安全措施票,由各区队填写完成后先由本区队区长签字,然后再由机电区区长、通风区长、安监科科长、通风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四、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现场贯彻学习,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五、井下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准备足量的消防用水,灭火用沙子,配备两台灭火器等消防工具;3、施焊地点前后 10 米范围以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将其附近的易燃物,杂物等清除洁净;4、施焊时瓦检员必须在场随时检查瓦斯,施焊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以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时方可允许作业;5、施焊前应对作业地点用水喷洒一次,施焊工作完毕后应再次洒水消灭火星、火源、并派专人在现场留守 1 小时以上,再次检查工作地点,无异常现象方可撤离现场。6、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经申请擅自施工者,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 250 元。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 250 元,罚其它责任人员 250 元。机电区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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