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规程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23 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人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假如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队组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 米的井巷范围以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还至少应备有两灭火器。2、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的设施接受火星。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还应当由专人停留一小时检查工作地点,假如发现异状立即处理。4、在有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必须停止在突出危险区内可能引起突出的一切工作。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下列实施措施:1、为了进一步保证在井下安全,禁止在采区巷道和可燃性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2、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填写申请工作票,经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方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不齐全时不得施工。3、填写申请工作票,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批准的不得施工,工作票当时当次有效,二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