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附表1. 总则 1.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1.1 被责令停业的;1.1.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3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4 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截止日前 3 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1.1.5 本工程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投标报名截止日前 1 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1.2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3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4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5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 踏勘现场 1.6.1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参观、勘察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取得与投标、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必要信息。实地勘察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1.6.2 投标人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坏和风险承担全部费用。 1.6.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2)合同条款及格式;(3)投标文件格式;(4)施工图纸及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