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考核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因措施不到位、因工具、装备和劳保用品性能不完好、配备不齐全,及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危害、人员伤亡和由此产生的甲乙双方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一次违反,扣罚第一责任人 250 元;第二次违反,扣罚第一责任人 1250 元;第三次违反,扣罚第一责任人 1250 元,并终止其合作的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2.乙方若在施工中出现一次轻伤 1 至 2 人或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的事故,终止其继续施工的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3.乙方若在施工中出现一次轻伤 3 至 10 人或一次重伤 1 至 2 人或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下的事故,终止其继续施工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4.乙方若在施工中发生一次轻伤 11 人以上或一次重伤 3 至 10 人或一次死亡 1 至 2 人的重大事故,终止其继续施工的资格,并且终身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5.在健康安全检查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隐患、问题,应根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未能够按要求整改,每次罚款 200 元,同时扣罚第一责任人 250 元,共计三次,终止其继续施工的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6.乙方从事各种作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设备检测、修理许可证、抽堵盲板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吊装许可证、断路联络票等),如违反,每次罚款 200 元。同时扣罚第一责任人 250 元,共计三次,终止其继续施工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直接、间接雇佣该单位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作业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