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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员录取任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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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员录用任免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法律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进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管理与分类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注 1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核拨经费类单位可参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注 2 事业单位的类别含今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据市编委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本意见的分类原则确定。注 3 二、职务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 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 10 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 名以上 30 名以下的,可设 1 至 2 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 30 名的,可设 2 至 3 名助理职务。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纳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纳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纳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 4 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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