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信用社为存款人出具其在信用社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存款证明分存款证明书和银行询证函。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在信用社存款余额情况的书面文书。银行询证函是指向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存款人某一时点(指截止日)在信用社验资账户存款缴存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 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对象:凡在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申请用途真实、合法,均可到其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第五条 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2.存款证明申请人与存款人开立账户提交的身份证明信息一致。第六条 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 申请客户需开立存款证明,应向开户信用社申请,填写《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申请书》(附件 1)一份,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字。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个人存款帐户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储蓄存单(折)、卡。(二) 企事业单位帐户1、法人代表本人办理(1)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2、授权经办人办理(1)授权委托书;(2)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第八条 审查(一)对出具存款证明书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信用社会计主管负责对存款证明书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若遇会计主管休假或外出,由信用社指定门柜会计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个人存款账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是否由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信用社提出申请,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是否与申请人提供账号一致严禁受理非存款人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2、单位客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上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