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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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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案情介绍」 1990 年,安某与本市某区房管所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某区房管所直属管辖的两间公房(建筑面积为 21.5 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 3 年。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某区房管所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 1996 年底。后某区房管所以安某非法转租为由强行将房屋收回,并于 1997 年 10 月以 3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该区住户任某。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房。 「审判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安某系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承租和使用权。被告认为原告转租房屋的证据不足,其收房行为不妥。考虑第三人任某以善意取得房产且无过错,房产不宜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同等条件的出租房屋或经济补偿。因此判决,某区房管所在其负责管理的辖区内为原告安某安置平方两间(建筑面积不低于 21.5 平方米),逾期不能履行,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十三万元。 「本案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 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此期限内双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失去效力即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合同的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该合同即可以继续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比如签订协议延长合同;另一种是默示的,即双方用行动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如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期限是 3 年,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 那么,延长后的合同,其期限至何时为止呢?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故应视为一未约定期限的合同。此种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即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寻住所。本案的被告就是因为未遵守此法律规定,故其终止承租关系的意思表示违法无效。 或许有人会问,现在该房屋已被转让,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该终止呢?这就涉及到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一) 买卖不破除租赁。它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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