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员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让广阔困难党员体验到组织的关爱和互助,广泛筹集“党员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法律规范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经镇党委讨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互助基金是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由镇党员互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为帮助困难党员、或因病因灾等意外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党员克服临时困难,开展党员关爱工程而建立的公益性党内互助资金。 二、基金的及用途 第三条基金主要有: 1、镇政府划拨; 2、组织部党费下拨; 3、企业、部门、农村党支部捐赠; 4、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款。 第四条基金用途主要是: 1、重大节日期间对困难党员的慰问金; 2、因灾因病影响了基本生活的困难党员家庭的应急补助款。 三、基金使用 第五条基金主要用于镇辖区党组织中的困难党员,具体原则和程序是: 1、镇党委开展的各项送互助活动所需经费由镇组织办按财务规定程序,报党员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党员如遇特别困难或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时,可由困难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镇“党员互助基金”登记表》,由组织办负责核实,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后予以拨付或报销; 3、困难党员日常救助原则上每户(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长病、重病特困党员的补助,享受一次性救助,且总额不超过 1000 元,特别情况由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4、基金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制,法律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每年使用总量控制在基金当年增加部分的 50%以内,且基金总存量不得低于 1 万元的底线。 四、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实行委员会制。由镇党政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决定基金的筹集、保值增值方式;监督基金的使用,听取和审议年度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基金设专门账户,由镇组织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基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年度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仔细审核,确保基金能真正发挥关爱互助作用,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收回基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 五、其他 第十一条基金年度结余和利息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镇党员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基金委员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