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讨论论文 一、中集集团海外并购破产企业案例的经验 (一)欧美破产重组制度的特点 1.美国破产法相关特点 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关于破产保护的阐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据此申请破产,之后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控制破产程序,同时制定并实施重组计划大多数美国公司申请破产时会先申请第 11章的破产保护。而同样重要的第 7 章则是关于破产清算,假如进入第 7 章的程序,则公司业务必须完全停止,由破产托管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 20XX 年美国实施《20XX 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之前,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 11章的破产重组的时间限制,直到 20XX 年才提出了 120 天的要求。 2.德国破产重整制度 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务危机、预破产程序以及正式破产程序。第一阶段以企业为主,第二、三阶段则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且分别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和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破产管理人会全权负责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尽快处置企业资产,如进行出售等。 3.美德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欧美基于不同的历史及进展路径,破产法律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破产保护期间债务人的自主经营权限问题,因为美国破产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所以美国破产法尽最大可能去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及重生,故给予破产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但反观德国破产法其在 1994 年进行了全面改革后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整部法律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以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所以只要进入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企业的经营管理都需要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监管之下进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小于美国。 4.破产重整的产业链 中集集团所收购的 Ziegler 集团在 20XX 年破产后,由法院指定任破产管理人,之后博士一方面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重组经营班子,其中负责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的人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人士。新的管理班子制定了企业的进展战略同时优化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对外则聘请投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标出售企业资产,其出售程序是国际上目前比较流行的公开拍卖模式。以德国为例,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运作流畅的破产重整企业的产业链kubler 博士本身是专注于破产的管理人,其聘请的投资银行也专注于企业的破产出售;社会上有不少专业人士,专门从事破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