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文化下我国民法的进展之路 在西方近代工业化这块特别的文化“土壤”中,才能使法律的进展成为最成功的地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本能。中国民法的进展相对与西方的民法进展比较滞后,中国民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有了质的提高,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质的突破,正因为如此,中国民法的进展受到中西文化不同影响,然而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具有丰富的个性,逐步融汇到中国民法进展之中,形成现如今的中国民法,可以说,中国民法与中西方文化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但由于文化不同,中西方对民法精神的影响也不同,以下,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看待民法精神。 中西文化中“人与天”思想的比较对民法精神的影响儒家和道家是统治中国两千年思想潮流的两派,在传统文化中人与天的关系贯穿整个文化长廊,二者在天人观念上的观念比较一致,但是他们的处事原则却大相近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知天命,尽人事”“天人合一”对待人生是“积极人世”的态度,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与天地同休”的思想,对待人生是“消极遁世”的态度。其中儒家传统思想在汉代董仲舒的进展下,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被后世称为显学,他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越道家的影响,是道家无法比拟。相应,对中国民法精神而言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对它的影响与西方截然不同。儒家思想否认人的独立性。“天人合一”的思想是用来说明“人”对“天”之依赖关系,人遵循天道自然的规律,就必须根据天道规律来办事,假如违反“天”,则人“不祥”这种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成为人类生存思想的核心部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使得人在哲学中的本体地位发生了置换或覆盖,影响了人对生命的理解,认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不是依靠人力,而全部依靠天命、天运、天道。所以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也就处在下位丧失了作为万物之灵的本体地位,成为受“天”主宰的受限主体。与此不同,在西方文明中,人的主体地位或者人的独立性通过两种古老文明的影响下最终成立:一是古希腊学家对人的自然本性的阐释,二是在希伯来文化中,《旧约》中“创世纪”把“人”和“神”分开,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园后,人才获得独立的个性。人获得独立后,人敢于征服自然,敢于违反“天命”形成了独立的自然法人格。 民本思想与人本主义在民法中的体现大致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体现的是义务本位和团体本位,在民法中说的是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实际上,人们对待这个问题存在着三种误解:第一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误解;认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