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事项通知 为贯彻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 2,000 元提高至 3,500 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 3,500 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根据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别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 7,500 元,三类地区7,900 元,四类地区 8,300 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 7,500 元,三类地区 7,900 元,四类地区 8,300 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 7,500元,三类地区 7,900 元,四类地区 8,300 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 7,500元,三类地区为 7,900 元,四类地区为8,300 元。 四、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 17,500元的,减除费用 3,500 元;17,5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六、具体征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