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制度为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679〕号)文件精神,仔细开展“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深化推动“平安施工场地”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条例。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一)考核评价标准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二)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应开展“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工作。二、考核评价程序(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总监办负责对项目经理部“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监督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二)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总监办应根据《通知》规定内容,仔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主管的业主、总监办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通知》,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工作。(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总监办应根据《通知》,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各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业主、总监办备案。(五)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规章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三、创建“平安施工场地”的要求(一)总监办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每月审查安全生产费落实情况,对“平安施工场地”创建负责。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应予以处罚。根据《通知》规定内容,每隔半年对项目部组织 1 次“平安施工场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总监办应建立和完善“平安施工场地”档案管理,对项目部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留底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业主、总监办备案。(二)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施工场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施工场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有序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根据《通知》,持续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