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 成员国中央财政支出责任比较和借鉴 提要:受政体、经济进展水平、文化传统、政府政策、财政体制、地理条件、人口、行政、历史等因素的制约,ImF 成员国中的英国、丹麦、土耳其和印度尼西亚财政集权程度差异较大。英国是高度集权的发达国家,印度尼西亚是相对分权的进展中国家。各国中央财政承担的重点支出责任却大致相同,囊括国防、健康、公共秩序与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障。我国财政的分权程度比较高,中央财政仅承担了国防支出责任,但没有承担起健康、公共秩序与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应有责任。因而,应适当增加我国中央财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构建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分税制。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政体;财政分权;国际比较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对我国争论多年的分税制原则的重新界定。之后,《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阐述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大意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了顺利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首先必须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哪些,然后才能对这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政府间划分。为此,应借鉴ImF 成员国中与我国同属于单一制政体的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经验,结合我国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并以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为指导,才能更好地把我国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政府间进行划分,构建起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一、文献综述 随着分税制的运行,财力、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益严重地凸显出来,因而,如何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中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税种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那么,究竟应如何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呢?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一)文献回顾夏先德(20XX)认为,应将全国受益、外部性强和信息复杂性低的公共服务作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中央事权内的公共服务,假如委托地方管理更有效率,则由地方代为管理;对于由地方管理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