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起不起诉案件调查思考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目前在不起诉的适用效果上,却不尽人意,存在“两升”现象,即随着检察机关不诉率的上升,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受害人不服不起诉也在上升,甚至出现涉法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如何行使不起诉的权力,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对某县 20XX 年度的 25 起不起诉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与分析。 一、20XX 年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 年,该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公诉案件 189 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19 件 25 人,不诉率为13%,其中相对不起诉 17 人,存疑不起诉 8 人,在自侦案件中存疑不起诉 6 人,相对不起诉5 人。受害人不服不起诉要求复查 1 案,本院控申部门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1、相对不起诉案件多。相对不起诉案件占 17 人,占全部不起诉的 68%,没有绝对不起诉案件,存疑不起诉 8 人,占全部不起诉的 32%。 2、相对不起诉案件均属于轻罪案件。17 个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共涉及罪名8 个,其中交通肇事 6 人,故意损害 1 人(轻伤),非法侵宅 2 人,挪用公款 2 人,收购赃物 2 人,非法拘禁 1 人,受贿 2 人,贪污 1 人。 3、自侦案件存疑不起诉多。存疑不起诉案件共 8 人,其中自侦案件 6 人,所占比例为 75%。 4、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多。不起诉率为 13%。 5、申诉复议少。受理申诉案件 1案,无公安提请议复核案件。 三、对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几点思考 1、合法性原则与弹性原则并重。一些承办人员普遍认为办理不起诉案件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实质上说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从法律规定上看就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这一弹性规定,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应该认为只要是合法就应该作不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不应对某个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作相对不起诉的,不应该作相对不起诉。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