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处制度 粮食行业的信用体系以及相关的失信惩处制度应该如何设定?下面我就为大家带来了 20XX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处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推动安徽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粮食经营活动诚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25 年)的通知》(国发〔20XX〕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XX〕33 号)、《国家进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法律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XX〕1798 号)和《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XX〕52 号)、《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建立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并开展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发布工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初评意见,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诚信经营“红名单”。 (一)依照《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连续 3 年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 A 级的; (二)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品牌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三)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四)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红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 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经营活动“黑名单”。 (一)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企业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