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佳搬迁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合同制工。第 3 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 4 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职工应聘本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 6 条职工应聘本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7 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企业录用职工基本条件:① 没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疾病;②身体健康,无伤残病史;③能胜任所安排(派遣)的岗位工作。第 8 条企业应创造条件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第 9 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 10 条本人应聘时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可靠;因虚假或遗漏信息造成用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因本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 11 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2 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 13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