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0 号颁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501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二)申请日前 6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 3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具有 2 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 5 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 3 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