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总 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传统法律中,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所以实证法学派(legal positivism)即主张不要制定难以执行的法律。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是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裁判上尊重官吏。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直接的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如越王勾贱为了对吴国复仇,鼓励生育,对婚龄作了严格规定“凡男 20,女 17 不婚嫁者,罪其父母。”梁祝悲剧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这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中实现。 其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具有永恒的合理性。制度不能够简单考虑高尚者的素质,它应该顾虑到社会所有阶层的人。一个规范文明的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来支撑,“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充分体现社会的理性以及法制的进步,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 一、中西方治国方略的异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1.“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2.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3.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大二女生作弊被开除胜诉案4.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法家的法治也是一种人治,或者说是人治之下的法治。因为法治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运用赏罚机制对民众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统治。它与儒家“人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儒家主张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以道德教化为要务;法家主张君主必须“以法治国”,以法律制裁为首务。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维护君权至上和社会稳定。中西传统治国方略的异同:相似:1.中西思想家往往以人性论作为其治国方略的理论依据,凡是提倡”德治”的思想家多主性善良论,凡是提倡“法治”的思想家多主人性邪恶论。2.中西思想家都注重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合乎基本的道德原则,否则就是“恶法”3.中西思想家一般都推崇合乎“中庸之道”的法律与政治,反对实行极端化的政策与法律,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同1. 西方的“德治”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