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常见的误区与风险防范讲课人:罗 如 圭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 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湖南广播电视台劳动保障事务特聘专家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劳动法律顾问 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联系方式:个人网站:http://www.wnfqw.com/index.aspx专家公司网站:http://www.hnbllw.com/电子邮箱:luorugui@yahoo.com.cn传真:0731-82294408电话:0731-82294408(办) 0731-84463130(宅) 13875921846(手机)QQ: 438012021MSN: luorugui@hotmail.com (原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 3 年多了,作为一部劳动用工领域的重要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南。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从而招致许多风险。今天的课程,就是按照劳动者入职(招聘录用与劳动合同订立)、在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和离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时序排列,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在用工实务中最易发生误解、滋生风险的环节,寻求防范的技巧和方法。我的讲课只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讨论。讲得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招用环节的误区与风险防范在一般人眼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其实,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的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即招聘录用环节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录用环节的风险做起。误区 1: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大体有要求就行了,即使有录用标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掌握就可以了。许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虽然打了招聘广告,但只有一些适应岗位的基本要求,比如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具体的录用条件,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