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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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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内容摘要】 本文对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各种情事变更条款进行分析,评价其长短得失,探讨了情事变更制度未被新《合同法》所采纳的原因,分析了《合同法》施行后情事变更问题的处理方案,展望了情事变更立法的前景。【关键词】 情事变更 合同法【作者简介】 张照东,郭小东,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8848.net。一、合同法统一化进程在 1999 年之前,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三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且法律规定过分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合同缺乏法律规定。因此,自 1992 年中国政府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目标以来,在现行民法通则和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现代化的合同法,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1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部分学者 2 提出《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后,前后一共出台了五个草案:1995 年 1 月统一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一稿)、1995年 10 月统一合同法草案试拟稿(第二稿)、1996 年 6 月统一合同法草案试拟稿(第三稿)、1997 年 5 月统一合同法草案征求专家意见稿(第四稿)、1998 年 9 月统一合同法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稿(第五稿)。在此基础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日公布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二、统一合同法草案之情事变更条款评析1、统一合同法第三稿第 55 条评析在统一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建议草案并未规定情事变更制度。考虑到上审判实践已有适用情事变更制度的案件,因此认为有必要对此予以确认并加以规定,这就是第三稿第四章第55 条:“合同生效后,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条立法存在的缺陷在于:(1)将情事变更发生的时间界定为“合同生效后”,这就在适用期间上存在一个漏洞:如果情事变更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生效前,并且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此时能否主张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呢?如果可以,显然与“合同生效后”的起始时间相矛盾;如果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受情事变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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