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 WTO”义务及其对 WTO 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下)法学论文作者:秦娅翻译:李辉 (三)对 WTO 体制的负面影响 尽管超 WTO 义务具有上述积极作用,但它们也可能对 WTO 法律体制产生严重的影响。超 WTO 义务是以区别待遇的方式施加给中国(或要求中国承担)的——没有任何其他成员被要求承担此类义务。挑出一个 WTO 成员要求其接受区别待遇的作法有悖于 WTO 非歧视的基本原则。[130]即使这种超 WTO 义务本身并未违反 WTO 各协定中具体的非歧视条款,[131]它们也导致了一种将 WTO 成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局面。对中国的这种区别待遇如果能够有合乎 WTO 体制的理由支持的话,其正当性是可以成立的。[132]然而,议定书中并没有提供这样的理由。[133] 更重要的是,制定针对个别国家的特殊规则对 WTO 法治存在着潜在的危害性,而对于WTO 体制的有效运行而言,WTO 法治正愈来愈显示出它的重要性。 1.WTO 法治的概念 (TheConceptofWTORuleofLaw)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促成了世界贸易体制从强权型和外交导向朝规则型和原则导向的转变。[134]一个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体制需要的是法律之治,而非权力之治。虽然在GATT 体制下也存在着某些法治的元素,但只有在 WTO 成立之后,法治才成为世界贸易体制不可或缺的准则。[135] WTO 体制的许多方面都体现着法治的概念,而 WTO 体制的规则的统一性和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是这一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的最突出的特征。目前,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强制性的管辖权、争端解决结果的约束力以及上诉机构的设置而成为 WTO 法治的主要保障。然而,仅仅一个良好的司法机制并不足以保证法治的实现。如同其他任何法律体制一样 ,WTO 法律体制必须具备法治的某些基本要素,以确保其有效的运行。这些基本要素至少应包括:(1)普遍性(法律必须被普遍适用,而非针对社会中的某一特定成员);(2)透明性(法律必须公示并易于了解);(3)明确性(法律必须相对清楚明确);(4)一致性(法律必须在整体上统一一致);(5)可实施性(法律必须能够被遵行);(6)可执行性(法律必须被实施执行)。[136]虽然人们对 WTO 法治的内涵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WTO 法治需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2.对 WTO 法治的损害:破坏了 WTO 规则的统一性 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被普遍适用,而非针对社会中的某个特定成员,这一要求体现在 WTO ...